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8年鑑字第878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七八八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議。
理由按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已無處分之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立台中醫院外科主治醫師(已辭職),台灣省政府依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八日刑事判決(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號)意旨,以被付懲戒人利用施行外科手術之機會,收受病患所交付之賄賂,計:㈠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向求診之患者 鄭淑婉 要求賄款新台幣(以下同)二萬三千元,同月七日施行狐臭手術後,收受二萬元。㈡同年七月二十三日為患者 邱桂珍 施行取出隆鼻材料之手術後,收受賄款一萬元。同年十二月一日又為 邱女 施行取出臉部之良性骨瘤,收受賄款三萬元。㈢八十二年八月十二日為患者 周秀禎 施行取出臉部玻璃碎渣手術,收受賄款五千元。㈣八十二年三月三十日、四月二日及同月某日收受裝義乳之患者賄款三次金額共計十四萬元。㈤八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四月十九日、五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收受整形手術之患者 陳美妃 四次賄款,金額共計十四萬元,違法失職,移送審議到會。經查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判處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有期徒刑三年八月,褫奪公權三年確定,有該院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正本及判決確定函各一件在卷可稽,其貪污行為,既經判決宣告褫奪公權三年確定,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已不得再任公職,本會認為已無懲戒處分之必要,依照首開說明,應予免議。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八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康癸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