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8年度鑑字第8795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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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8年鑑字第879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七九五號
被付懲戒人甲○○
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乙○○降二級改敘。
甲○○降一級改敘。
事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
為海軍總司令部綏陽軍艦前上校艦長甲○○,應對全艦之安全、整備及服勤績效負完全責任,卻因督導不周,管理鬆散,致所屬廢弛職務;另輪機長乙○○未能落實操作訓練及裝備保養,對錯誤之操作未能注意導正,未奉長官核准擅離職位,終肇致重大危安事件,嚴重失職,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事件發生經過
㈠八十七年八月三日綏陽艦於台灣西南海域實施基地五日耐航訓練。上午七時
二十分離左營港,使用裝備為一號爐、一號主機推進右俥,後段四號爐、二號主機推進左俥。當日下午操演科目為海上加油,之後再實施後爐雙爐(三、四號爐)併聯操演。中午十二時三十分,鍋爐士官長林正義遵輪機長乙○○中校指示,除後爐艙續用四號爐外,並備便使用三號爐,遂要求後爐後機艙驗收未合格人員至後爐見習雙爐併聯。當時後爐值更人員為帶班油機一兵 張博賢 等四人,見習人員為汽機二兵 吳立偉 等八人,表列如次:
後爐值更及見習人員明細表┌──┬────┬────┬──┬───────┬────┬──┐│職稱│職掌│值更人員│備註│見習人員│報到日期│備註│├──┼────┼────┼──┼───────┼────┼──┤│帶班│督導│油機一兵││鍋爐下士 黃集遠 │⒈⒗│殉職││││張博賢││汽機二兵吳立偉│⒌││├──┼────┼────┼──┼───────┼────┼──┤│看水│看鍋爐水│鍋爐二兵│殉職│汽機二兵 姜明志 │⒎⒘│殉職│││位│ 鍾宏平 ││汽機二兵 陳明福 │⒌│殉職│├──┼────┼────┼──┼───────┼────┼──┤│看風│看鍋爐風│汽機二兵││汽機二兵 陳孟毅 │⒍⒘│殉職│││壓│ 顏明雄 ││損管二兵 陳俊達 │⒊││├──┼────┼────┼──┼───────┼────┼──┤│看火│看爐膛火│汽機二兵││汽機二兵 吳承洋 │⒋│殉職││││ 林榮華 ││輪機二兵 林明哲 │⒉⒕││└──┴────┴────┴──┴───────┴────┴──┘註:輪機二兵 黃仁宏 目睹現場失火,衝入艙內欲切斷噴出之燃油,亦不幸殉職。
㈡下午一時零五分,三號爐完成點火。一時三十八分,全體就加油部署,俥速
由雙俥進三轉速一三九rpm加俥至一六○rpm。一時四十五分看火人員汽機二兵林榮華發現四號爐因加俥致汽磅降至五五○psi並持續下降(正常維持五六○psi至五八○psi),隨即將微調閥調至最大壓力三五○psi,惟汽磅仍未上升, 林員 即回報帶班張博賢,汽機二兵吳承洋在旁即主動移至四號爐觀看汽磅數,並建議更換第三組油桿,獲帶班同意後即進行更換工作。帶班見吳員把油頭敲二下抽出時,發現燃油噴出起火並向外迅速竄燒,因火勢兇猛,遂下令人員撤離。位於左舷人員順利撤離,右舷人員在撤離時,因右舷通道需經兩層地板架,且當時火焰朝右舷竄燒,撤離困難,位於左舷之帶班由左舷衝上甲板,至右舷艙口蓋試圖拉起三、四號爐燃油緊急切斷閥,惟無法拉起,遂急奔至下官廳報告鍋爐士官長處理。期間汽機二兵顏明雄亦嘗試拉起該閥仍告失敗。
㈢下午二時零一分,後爐脫離災區人員通知鍋爐士官長林正義、輪機值更官少
尉損管官盧全呂,損管官即通知後爐損管人員備便水龍帶、泡沫桶、氧氣呼吸罐及防火衣至後爐中央左道滅火,同時切斷後段電源。因火勢猛烈,人員無法進入後爐滅火,僅能以水龍帶及泡沫向後爐艙噴灑降溫。同時間輪機長乙○○、輪機官蔣明哲於接獲通知後趕赴現場,發現火勢過大,乃下令後機人員切斷後爐電源及通抽風,關閉後爐主輔發電機蒸汽。二時零四分,左舷瞭望報告後煙囪大量冒白煙。二時零五分,艦長甲○○下令就備戰部署,第三修理班至後爐右舷艙口蓋,第二修理班至後爐中央走道艙口蓋滅火。二時三十分,火勢控制並實施艙間勘查,陸續發現黃集遠等七員,經先行救出四員,惟經醫官確認已無生命跡象,餘三員於救離艙間後亦經醫官確認無生命跡象。
事件原因判斷
現場人員因已殉職,無法確切獲致實況。根據國防部及海軍總司令部以災害現場及訪談有關人員研判肇事原因如下:
㈠依操作手冊所示,更換油頭應關閉根閥、風門、分配閥後再抽出油頭,惟據
國防部現況實勘發現油桿已抽出三分之二,風門處於開啟位置,而根閥、分配閥全開。
㈡第二航行班後爐值更二兵林榮華擔任看火及油頭更換工作,林員發現四號爐
因加俥致汽磅降至五五○psi並持續下降(正常維持五六○psi至五八○p-si),隨即將微調閥調至最大壓力三五○psi,惟汽磅仍未上升,林員即回報帶班張博賢,因林員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始到艦,工作生疏,二兵吳承洋在旁即主動移至四號爐複查汽磅並建議更換油頭,獲帶班同意後隨即進行更換工作。吳員將第三號燃燒器針閥關閉,惟未關閉風門,當以扳手將鵝頸T型扣鬆開,欲抽出噴油桿時,因風門未關,導致部分碳渣噴出觸及吳員身體,因一時受強熱燙及,將已栓緊針閥之左手鬆弛導致針閥開啟,造成燃油噴出起火,並向外迅速竄燒。
損傷狀況
㈠人員:鍋爐下士黃集遠、汽機二兵黃仁宏、陳孟毅、吳承洋、陳明福、姜明志、鍋爐二兵鍾宏平等七員不幸殉職。
㈡裝備:第三、四號爐底部進水,爐磚泡水,爐前上方電纜、各管路絕熱材燒
毀。下層第三、第四燃油泵、第二電動燃油泵、電動轉油泵、第三往復式海水泵、第二輔給水泵、右大軸第一、第二、第三中間軸承浸水。上層天花板、壁板、主輔蒸氣外包絕緣材、電纜群、電動燃油泵燈光等之電源控制箱與分電箱均燒毀。損壞狀況經海軍總部第一修護廠初估修復時間約需二千工日,預估材料費及工費約新台幣一千四百萬餘元。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綏陽艦艦長甲○○部分
綏陽艦依計畫自八十七年七月九日至八月八日實施基地訓練,其中八十七年八月三日於台灣西南海域實施基地五日耐航訓練。當日下午操演科目為海上加油,之後再實施後爐雙爐(三、四號爐)併聯操演。該艦於十三時三十八分利用全艦廣播器廣播全體就海上加油部署,故輪機隊人員應就海上加油部署執行指示之任務。惟事件發生時,輪機長、輪機官及鍋爐士官長均未在規定位置執行職務,顯見內部管理鬆散。又事件發生時,部分士兵至右舷艙口蓋試圖拉起三、四號爐燃油緊急切斷閥,惟無法拉起,事後勘驗始知切斷閥鋼纜已脫離位於拉柄正下方之導輪,以致該閥無法啟動,未能完成燃油切斷,以降低事件危害程度,足見平日並未確實督促所屬落實裝備保養,行事怠忽。按海軍「武一㈡驅逐艦標準組織規程與艦規手冊」(以下簡稱艦規手冊)○二○○一規定:「艦長對本艦之安全、整備及服勤績效負完全責任」,艦長既負全艦安全之責,其疏於監督管理、縱容部屬,顯有失職,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
綏陽艦輪機長乙○○部分
㈠依據海軍艦規手冊律定,海上加油部署輪機長應於前機艙(主控艙)指揮,
該艦於十三時三十八分利用全艦廣播器廣播全體就海上加油部署,故輪機隊人員應就海上加油部署執行指示之任務。惟事件發生時,輪機長乙○○位於後官廳,此有本院委員至現場詢談所做筆錄及海軍總部答覆資料在卷可稽,顯見該員罔顧規定,未依律定就位,顯已擅離職守,廢弛職務。又查見習人員中除黃集遠為鍋爐下士外,其餘均為汽機或鍋爐二兵,除林明哲及黃集遠分別於八十六年二月及八十七年一月到職外,其餘人員均於八十七年三月至六月報到,事發當日之訓練科目為雙爐併聯,渠等均缺乏操作及應變經驗,卻放任渠等於現場見習;且名為見習,卻無教導人員在場,草率從事,導致危安事件發生,嚴重失職,彰然明甚。
㈡另據海軍艦艇技術手冊第十冊二二一─三.二六:「::;如某一燃燒器已
停止點火,則須將其霧化器閥(即安全切斷閥)與霧化器根閥兩者予以關閉」,復據艦艇裝備操作步驟及安全守則─停火後之安全守則之二:「當噴油器停止燃燒後應儘速將風門關閉」,均明確律定停用燃燒器(更換油頭加油須停用燃燒器),應將根閥、霧化器閥及風門關閉。惟據國防部現況實勘發現油桿已抽出三分之二,風門處於開啟位置,而根閥、分配閥全開。復參據「海軍總部督察室海事(意外)案件調查訪談紀錄」(以下簡稱海總訪談紀錄)所載當時鍋爐帶班張博賢所稱:「雖然鍋爐士官長平日上課有教導將根閥、霧化器閥及風門關閉,惟平日操作僅關閉霧化器閥,並未將根閥、風門關閉,:::本艦以往均如此使用,幹部應看過爐艙均如此使用」等語,顯見操作訓練未能落實,實務規範未能貫徹,幹部本身平日亦未加以注意導正,規範形同具文。又據海總訪談紀錄所記輪機長答稱:「了解上述工作標準程序,但本艦是否依規定並不了解」,更突顯渠等對新進士兵操作之正確與否及熟練度,漠不關心,行事敷衍,顯係怠忽職責。
㈢復查該艦於進訓前,於八十七年五月八日已由一二四艦隊部完成二級保養校
閱,又八十七年二月至八十七年六月間,該艦進塢維修四次,維修工程共四十三項,亦未發現燃油緊急切斷閥已失去作用並申請修護,致事發後逃離火災現場人員欲使用燃油緊急切斷閥,卻因切斷閥鋼纜已脫離位於拉柄正下方之導輪,以致該閥無法啟動,未能完成燃油切斷,以降低事件危害程度。足見平日裝備保養有欠落實,行事怠忽,難辭違失之咎。
以上核其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及第十條:「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之規定。
綜上所述,本案被付彈劾人甲○○身為艦長,應對全艦之安全、整備及服勤績效負完全責任,卻因督導不周,管理鬆散,致所屬廢弛職務;另輪機長乙○○未能落實操作訓練及裝備保養,對錯誤之操作未能注意導正,未奉長官核准擅離職位,終肇致重大危安事件,分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規定,事證已至明確,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失職,爰依監察法第六條提案彈劾,並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處。
肆、附表:被付彈劾人事實理由概要表┌─────┬──────────┬──────────┬─────┐│被付彈劾人│違失當時職務│違失簡述│違反法條│├─────┼──────────┼──────────┼─────┤│甲○○│海軍總司令部綏陽軍艦│身為艦長,應對全艦之│公務員服務│││上校艦長(八十七年一│安全、整備及服勤績效│法第一條及│││月一日迄八十七年九月│負完全責任,卻因督導│第七條│││二十三日)│不周,管理鬆散,致所│││││屬廢弛職務。││├─────┼──────────┼──────────┼─────┤│乙○○│海軍總司令部綏陽軍艦│未能落實操作訓練及裝│公務員服務│││中校輪機長(八十六年│備保養,對錯誤之操作│法第一條、│││三月六日迄八十七年八│未能注意導正,未奉長│第五條、第│││月三十一日)│官核准擅離職位,終肇│七條及第十││││致重大危安事件,嚴重│條││││失職。││└─────┴──────────┴──────────┴─────┘
伍、附件(均為影本在卷):海軍「武一㈡驅逐艦標準組織規程與艦規手冊」○二○○一規定。
海軍「武一㈡驅逐艦標準組織規程與艦規手冊」○四○五二規定。
本院委員至現場詢談所做筆錄及海軍總部答覆資料。
海軍艦艇技術手冊第十冊及艦艇裝備操作步驟及安全守則。
「海軍總部督察室海事(意外)案件調查訪談紀錄」張博賢部分。
「海軍總部督察室海事(意外)案件調查訪談紀錄」乙○○部分。
乙、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書意旨:申辯人擔任綏陽艦長期間,對於上級交付之任務,例如東部海域偵巡、淡澎海域
偵巡、外島護航、衛海十六號操演聯興演習、協訓康定級艦第三層級訓練、漢光十四號演習等,均能戮力以赴,圓滿達成任務,一二四艦隊部、艦令部並先後核予事蹟存記五次獎勵(見證據一)。
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接受總部督察室航(飛)安檢查合格。
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接受一二四艦隊部二保校閱成績八六.九一分(見證據二)。
依規定海上加油操演時(駕駛台與輪機部門同進出港部署)艦長位於駕駛台,輪
機長位於前機艙,鍋爐士官長位於前爐(或後爐)艙(艦上編制鍋爐士官長一員、鍋爐上士二員、鍋爐中士二員,現員僅鍋爐士官長一員,故鍋爐士官長依需要可至後爐)。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十三時三十八分就海上加油操演部署時,本人依規定位於駕駛台掌握海面狀況,加油站作業準備情形及與加油艦保持適當部位,並未接獲機艙報告輪機長鍋爐士官長未就部位。
綏陽艦前爐艙及後爐艙各有一燃油緊急切斷閥,後爐失火時,無法拉動燃油緊急
切斷閥,事後上級勘驗發現切斷閥鋼纜已脫離位於拉柄正下方之導輪(拉柄可輕易拉起),另亦勘驗前爐艙燃油緊急切斷閥可正常拉起。是以當時後爐切斷閥無法拉起之原因係保養不良或其他因素造成,應再查明。
證據(均為影本在卷):
㈠一二四艦隊⒋⒙打人一五一五號令,⒍⒏打人二三三三號令,艦令部⒒⒋指人○九九二三號令。
㈡一二四艦隊⒍⒍打修二三二七號令。
丙、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書意旨:
綏陽軍艦此次不幸事件釀成之慘劇,已成為申辯人心中不可抹滅之傷痛,頓時失去了七位視如手足之弟兄,申辯人心痛如刀割。每思及此,無不涕淚縱橫,久久不能自己。事實已然造成,申辯人亦絕不規避推諉,所應負之責。然而經過此次慘痛經驗教訓後,當痛定思痛,痛徹前非,並無時無刻鞭策自己,以杜絕類此事件再度發生。另針對監察院之彈劾,簡明扼要陳述如下:
未能落實操作訓練與裝備保養部分:
㈠未能落實操作訓練方面:
並非未能落實操作訓練,而是心有餘而力不足。自從前些時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役男之服役年限由原來的三年改為二年後,再加上我國為了因應國際詭譎情勢與兩岸關係之長遠發展,遂向國外採購新二代艦艇,因而將原在〝陽字型〞艦艇服務之優秀幹部(尤其是士官)抽調至新二代艦艇服務,以致造成老一代艦艇(陽字型艦)士官幹部人員之缺乏與士兵銜接訓練上之斷層。其對老型艦艇所造成之衝擊非可同日而語,而且老一代艦艇所擔負之任務,亦不會因新一代艦艇之陸續成軍而有所遞減,反而益形加重,人員訓練的時間在無形之中便愈形短絀。再加上士兵本身心態上的問題,無疑是雪上加霜。我們海軍對輪機部門的士兵的確是有一套完善的驗收制度(為期半年),但真正成為一個合格─有經驗的士兵,需時一年,甚至還要超過一年以上。在士兵驗收期間,他們亦是需要以放假方式來調適心情。可是就是有些冥頑不靈的弟兄,挾著反正專業性科目未通過驗收,一個月仍有三天假期的心裡,遲遲未驗收,以致造成幹部管理與訓練上的困擾。申辯人屢次於輪機長夜令簿內適時寫些鼓勵他們的話,給他們打氣,亦敦請幹部們對他們曉以大義,幾乎像〝哄孩子〞一樣,苦口婆心的誘使他們儘快通過專業性科目驗收(專業性科目驗收通過,一個月有五天假)。可是長期下來,效果仍然有限。續言之,人員之派補亦間接影響到訓練的成效。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份始,當月輪機部門一下子就退了八至九位優秀的資深帶班(士兵充任),這對整個部門而言,無異是大量失血,尤其是後爐艙所受到的影響特別嚴重。從二月份以後至後續的幾個月,都有老兵相繼退伍,而且退伍的人數何其之多,就在這一來一往之中,就演變成一個艙老兵只有二至三人,其餘都是新進人員,綏陽艦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試想在這種〝後天失調〞之情況下,誰能告訴申辯人要如何訓練,畢竟我們已盡了最大的努力,但心裡總是會有些無力感。
㈡未能落實裝備保養方面:
本艦於今年五月份時,鍋爐士官長林正義曾指示後爐帶班黃志文實施燃油快關閥之保養與測試,當時因鋼絲纜有點鬆動,還做了局部調整。本此事件發生時,此裝置(燃油快關閥)未能有效作動,非保養不良,而是因狀況發生時,火勢一發不可收拾,致使燃油快關閥導輪護套(固定鋼絲纜之用)熔燬,待救難人員伸手去拉時,由於鋼絲纜已脫離導輪,所以才會造成燃油快關閥無法作動。
未奉長官核准,擅離職位部分:
申辯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六日上船報到迄今止,本艦一直未操演過海上加油部署,(據汽機士官長稱,其上船四年來亦未曾操演過),只此一次,那便是在事發當時前一天下午(八月二日)于左營危險品碼頭與530(武夷軍艦)實施海上加油部署操演(未實作),當時站部署的人員只有艙面人員與輪機部門兩位油水人員。因此讓申辯人認為於實施海上加油部署操演時,輪機部門是以一般航行班值更,因而於0803、1338航海人員廣播全體就海上加油部署時,輪機部門當時是以一般航行班值更。值更官是損管官,副值更官是鍋爐士官長。申辯人位置當時是在後官廳(在這裡申辯人必需強調加以說明的是,以一般航行班值更的話,輪機長所在位置,海軍章程裡面並未有硬性規定,一定要在何部位,只要可以隨時隨地掌握全般狀況即可,那裡有狀況發生,便往那裡去)。申辯人是以當時事實現況來加以說明,非未奉長官核准擅離職位。
以上是申辯人針對監院所提彈劾案內容,提出說明。另外申辯人自己亦有些感言想對各位委員陳述,申辯人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六日奉派至綏陽艦服務迄今已有一年半矣!其間本艦所承接之任務就始終未曾稍歇(除了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實施為期兩個月之中繼維修工程),其餘時間皆以機動方式納編服勤。申辯人敢言,本艦之服勤績效是一二四艦隊所有服勤艦艇中(含新一代艦)是首屈一指的佼佼者。所有上級所交付之任務皆能不辱使命,順利達成,也深獲長官之肯定與嘉勉,能獲此殊榮,亦當之無愧。換言之,艦艇要隨時隨地能保持機動,所憑恃的是各項裝備一定要保持在可用之顛峯狀態。因此相形之下,輪機部門所要肩負的責任與背負之壓力不言可喻。每於海上執行完任務返港後,便著手開始檢修漏水漏汽閥與其它故障之裝備,俾利準備執行下一次的任務。其間有時候如果友艦因裝備故障而無法執行任務的話,本艦便要替代友艦來執行,此種狀況不計其數。所以在這種修不勝修而且時間又緊迫盯人之情況下,我們輪機部門所有弟兄(含幹部)為了要完成上級所交付的任務而連夜不眠不休的加班趕工維修故障裝備,為的就是能達成任務。因而便造成了小朋友們(士兵)身體上的疲勞轟炸,以致於在海上航行時,因彼等前晚連夜加班身體實感疲憊,值更時(通常值4小時)由於精神不濟,注意力就會無法全神貫注,而且又待在室溫接近40─50度的環境中(機、爐艙),非常容易釀成意外事故,自當不在話下。所以每次海上航行,申辯人皆無法成眠,因為申辯人要戰戰兢兢的隨時掌握突發狀況,其壓力之大,無可想像。申辯人想並不止於綏陽艦有這層問題,其它〝陽字型〞艦艇也非能倖免。申辯人常利用閒暇之餘同友艦輪機長話家常,彼此交換自個兒的工作經驗與心得感言,只要一提及裝備與人員之訓練,大家莫不頻搖頭感歎!覺得現在不比從前,有些先期學長還會很引以自豪的對我們這一夥小老弟們說〝我以前在艦艇服務的時候,為什麼都不會有這種問題發生,而現在這些問題卻像雨後春筍般一一浮上枱面。申辯人想這些學長大概沒想到〝此一時,彼一時也〞,整個時代在變,整個大環境也在變。就拿人員的訓練來說,以前可採打罵教育的方式,而現在呢!動輒得咎,隨時就會有人(不乏政客名流)來關切,如果碰到冥頑不化的份子,無異對我們幹部造成相當大的困擾。是管好呢?抑或不管。上級可曾真正用心了解否?想當然耳,到最後船到底要不要駛,它當然要駛。申辯人只有慨然喟歎,除了三聲無奈之外,還是三聲無奈。此次綏陽事件對整個海軍所造成之衝擊如此之大不可言喻。自海軍總部以降,開始如火如荼的對陽字型艦艇來個實施總體檢。試問,以前為何未做,而現在事情發生了,才在大張旗鼓的全體總動員,這代表什麼意義呢?暫且不論,現在可謂風聲鶴唳,人人莫不聞〝陽〞色變。據聞有幾個預調陽字型艦服務之輪機長,皆紛紛自請打報告退伍,這應該歸咎於誰呢?全部歸咎於申辯人嗎?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申辯人在整個海軍環節裡面,只是一個小小的螺絲釘,實不足論,如果因申辯人的過失而能喚醒海軍整個制度之改革,申辯人這點犧牲又算得了什麼。申辯人心甘情願。申辯人真的很佩服現在還在陽字型艦服務之輪機長,只有他們才夠資格稱做〝男子漢〞因為他們所承受各方來之壓力,非常人所能忍受。他們心中的苦楚要向誰訴呢?又有誰想過呢?綏陽艦事件只是事情的一個開端,一個冰山之隅,後續的狀況,誰敢保證不會再發生,只是不知何時還會再引爆。大家還是存有閉門造車的心態,此種心態還要延續到何時。申辯人在海軍十三年一路走來,所聽到、看到的,現在毫無保留的躍然紙上講出來,無異是要各位委員了解到,海軍目前所存在的問題,然後加以重視。當然海軍亦有它好的一面,申辯人對選擇海軍,一點亦不後悔。假使申辯人不幸因此事件而黯然告別軍旅生涯,申辯人亦會用盡我畢生之力支持海軍。因為申辯人曾在海軍走過這一遭,它─海軍,亦算是申辯人的母親,它培養孕育我十三年,亦陪伴著我渡過甘苦的歲月。最後申辯人想事件既已發生,申辯人犯的過失對那些罹難兄弟家屬所造成的傷痛已無法彌補,申辯人的確是難辭其咎。在此申辯人只懇切的期冀各位委員能網開一面,再給申辯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莫因此次事件而抹煞了申辯人投身軍旅生涯十三年來對國家所做出的貢獻與努力,而且申辯人的家人亦因此事件對那些罹難者家屬感到愧疚,申辯人真的愧對家人以及以前曾經提攜過的長官,更愧對罹難兄弟們的家屬,希望他們在天之靈能寬宥申辯人。
丁、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等申辯書之意見:
壹、關於被付懲戒人甲○○部分:被付懲戒人辯稱,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十三時三十八分,該艦就海上加油操演部
署時,渠依規定位於駕駛台掌握海面狀況、加油作業準備及與加油艦保持適當部位,並未接獲輪機長、鍋爐士官長未就部位之機艙報告。惟查輪機長之職位僅次於艦長及副艦長,其服勤狀況、有無就部位部署,本即應由艦長直接督導管理,豈可以未接獲報告為由,辭其違失。
所述燃油緊急切斷閥無法拉起之原因究係保養不良,抑或其他因素造成,應再
查明乙節,依海軍「武一㈡驅逐艦標準組織規程與艦規手冊」○二○○一規定:「艦長對本艦之安全、整備及服勤績效負完全責任」。準此,燃油緊急切斷閥無法拉起究係保養不良抑或其他因素造成,安全設施無法發揮作用,造成七名士官兵殉職已為事實,艦長既負全艦安全責任,應負疏失之責。
貳、關於被付懲戒人乙○○部分:按「海上加油部署,輪機長應於前機艙(主控艙)負責」為海軍「武一㈡驅逐
艦標準組織規程與艦規手冊」所律定。被付懲戒人辯稱渠於八十六年三月上船報到起,該艦一直未操演過海上加油部署,因此均以為實施海上加油部署是以一般航行執更班執更,而未於前機艙就位乙節,顯示渠對自己職務與應有之權責懵懂無知,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之規定。
被付懲戒人辯稱操作訓練未能落實,係肇因於士官幹部人員缺乏及士兵銜接訓
練之斷層所致,所述可謂制度上之缺失,本院已另案糾正國防部及海總司令部。查本次危安事件之發生,主要係更換油頭時未將根閥、霧化器閥及風門關閉所致。據「海軍總部督察室海事(意外)案件調查訪談紀錄」所載,當時鍋爐帶班張博賢所稱:「雖然鍋爐士官長平日上課有教導將根閥、霧化器閥及風門關閉,惟平日操作僅關閉霧化器閥,並未將根閥、風門關閉,:::本艦以往均如此使用,幹部應看過爐艙均如此使用」等語,顯見錯誤之操作,幹部平日未加以注意導正。又據上揭訪談紀錄輪機長答稱:「了解上述工作標準程序,但本艦是否依規定並不了解」,更突顯渠對士兵操作之正確與否,未能深入瞭解,難辭其咎。
所述燃油緊急切斷閥於八十七年五月方做保養與測試,並非保養不良,應係事
件發生時火勢過大,燃油緊急切斷閥導輪護套熔毀,致鋼絲纜脫離導輪造成無法啟動乙節。查當時後爐鍋爐帶班張博賢,發現燃油噴出起火並向外迅速竄燒,火勢兇猛,遂下令人員撤離,並隨即衝上甲板,至右舷艙口蓋試圖拉起三、四號爐燃油緊急切斷閥,惟無法拉起,遂急奔至下官廳報告鍋爐士官長處理。期間汽機二兵顏明雄亦嘗試拉起該閥仍告失敗。顯見事發剎那,先後兩位士兵尚能在甲板上做緊急切斷動作,足見燃燒熱度尚未擴及甲板並足以熔毀甲板上切斷閥導輪護套,所辯應係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綜上論結,艦長甲○○應對全艦之安全、整備及服勤績效負完全責任,卻因疏於督導,管理鬆散,致所屬廢弛職務;另輪機長乙○○未依規定就部署位置,未深入了解士兵實務操作是否正確並注意導正,亦未能落實裝備保養,終肇致重大危安事件,怠忽職守之事實至為明確,而所申辯事由並無新事證可予免責,仍請貴會依法卓處。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海軍總司令部綏陽軍艦前上校艦長、乙○○係同艦前輪機長。監察院以甲○○身為艦長,應對全艦之安全、整備及服勤績效負完全責任,卻因督導不周,管理鬆散,致所屬廢弛職務,而乙○○為輪機長,未能落實操作訓練及裝備保養,對錯誤之操作未能注意導正,未奉長官核准擅離職位,肇致該艦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在台灣西南海域實施基地五日耐航訓練,下午操演科目為海上加油,實施後爐雙爐(三、四號爐)併聯操演時,不慎燃油噴出起火並向外迅速竄燒,鍋爐下士黃集遠、輪機二兵黃仁宏、汽機二兵陳孟毅、吳承洋、陳明福、姜明志、鍋爐二兵鍾宏平等七員未及逃離而不幸殉職,認被付懲戒人等均有違法失職情事,提案彈劾移送本會審議。
被付懲戒人甲○○辯稱,綏陽艦起火肇事時,渠依規定位於駕駛台,掌握海面狀況,並未接獲輪機長、鍋爐士官長未就部位之機艙報告,且當時燃油緊急切斷閥無法拉起原因,係保養不良或其他因素造成,應再查明云云。然按輪機長之職位僅次於艦長及副艦長,其服務狀況,有無就部位部署,本應由艦長直接督導管理,而依海軍「武一㈡驅逐艦標準組織規程與艦規手冊」○二○○一規定:「艦長對本艦之安全、整備及服勤績效負完全責任。」(彈劾文附件一),足見其督導所屬不周,行事怠忽,所辯各節顯均難辭其對於上開事件具有行政疏失之責,所提證據資料核均無法為其免責之論據。
被付懲戒人乙○○辯稱,自渠上船報到時起,該艦未曾操演海上加油部署,故以一般航行執更班執更,而未於前機艙就位。因該艦士官幹部人員缺乏及士兵銜接訓練斷層,以致影響操作訓練功能。至於肇事時燃油緊急切斷閥導輪無法啟動,係因當時火勢過大,熔毀導輪護套而鋼絲纜脫離導輪所致,並非保養不良云云。然按「海上加油部署,輪機長應於前機艙(主控艙)負責」,為海軍「武一㈡驅逐艦標準組織規程與艦規手冊」○四○五二所明定(彈劾文附件二),而操演海上加油時,被付懲戒人未在規定位置,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顯難以渠上船報到後未曾操演海上加油所能卸責。關於士官幹部人員缺乏及士兵銜接訓練斷層,乃制度上之缺乏,監察院已另案糾正國防部及海軍總司令部,然查本次危安事件之發生,主要係更換油頭時,未將根閥、霧化器閥及風門關閉所致,而在海軍總部督導室海事意外案件調查訪談時,當時鍋爐帶班張博賢稱:「雖然鍋爐士官長平日上課有教導將根閥、霧化器閥及風門關閉、惟平日操作僅關閉霧化器閥,並未將根閥、風門關閉:::本艦以往均如此使用,幹部應看過爐艙均如此使用。」(彈劾文附件五),被付懲戒人亦稱:「了解上述工作標準程序,但本艦是否依規定並不了解。」(彈劾文附件六),足見被付懲戒人未能深入瞭解,對於錯誤之操作,平日未加以注意導正,所辯顯難卸其疏失之責。關於所辯燃油緊急切斷閥導輪無法啟動原因,查當時後爐鍋爐帶班張博賢,發現燃油噴出起火並向外迅速竄燒時,下令人員撤離,尚衝上甲板,至右舷艙口蓋,試圖拉起三、四號爐燃油緊急切斷閥未果,乃奔告鍋爐士官長處理,其間汽機二兵顏明雄亦嘗試拉起該閥未成(彈劾文附件三、五),顯見當時燃燒熱度尚未擴及甲板並足以熔毀甲板上切斷閥導輪護套,所辯無非諉卸之詞,自無可採。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等違失事證明確,核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七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均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李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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