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管理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鑽石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廣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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