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2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宜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584元蘇宜良自民國111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13%002新臺幣139864元蘇宜良自民國111年0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0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584元蘇宜良自民國111年0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002新臺幣139864元蘇宜良自民國111年0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附件: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蘇宜良前於民國106年0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9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3,584元,及自民國111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0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蘇宜良前於民國105年06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39,864元,及自民國111年0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0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