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40號聲請人SAEYANGNALINPORN( 王萍鳳 )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相對人 楊有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欄關聲請人「ASEYANGNALINORN(王萍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SAEYANGNALINPORN(王萍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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