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27號聲請人 施柔伊 相對人 陳永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核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均記載為臺中市,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本票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72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備考(新臺幣)001111年3月16日500,000元111年7月25日111年7月25日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002111年3月16日1,000,000元111年7月25日1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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