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89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告 盧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定(110年度北小字第456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091元,及其中新臺幣78,757元,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