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國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國小字第7號

原告 蔣敏洲

被告司法院

法定代理人 許宗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經查,原告起訴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定,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北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本院卷第15頁),俟原告雖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具狀補正,但僅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本院卷第18-20頁),查無原告於起訴狀所述且未附之110年賠字第5號拒絕賠償書編號4(本院卷第10頁)。又該拒絕賠償書僅原告所得知悉及提供,原告亦無拒絕遵照本院上述裁定期間補正起訴合法要件之正當理由,應認原告本件起訴有不合程式之不合法情形,應逕以裁定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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