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嗣豪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蕙娟蘇甘桃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