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訴更㈠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訴更㈠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更㈠字第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徐宗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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