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48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8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凱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蕭琦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
拾玖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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