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吉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件:
1.聲請人應說明自95年起迄今之「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之情事,致聲請人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該增減之情事是否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聲請人是否曾與債權人洽談個別協商?若聲請人未曾與債權銀行洽談個別協商者,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就「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進行洽商,並具狀陳報最大債權銀行願意提供聲請人之具體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利率、期數)?雙方達成之協議內容或無法達成協議之具體緣由為何?
3.聲請人應說明於下述該處所任職時之起訖時間,及其每月薪資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⑴私立陳老師文理短期補習班。
⑵私立佳音英語短期補習班。
⑶私立強棒文理短期補習班。
4.聲請人應說明現每月薪資所得為何,又聲請人既有固定薪資收入,請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聲請人之配偶 吳羿萱 現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請提出薪資或其他收入相關證明。又聲請人之配偶是否亦分擔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為何?
6.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7.聲請人應說明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8.聲請人應釋明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正繫屬於法院,如有,應釋明繫屬法院及案號。
9.聲請人應說明有無領取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津貼補助,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