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75號原告即上訴人 李林 送美
李憲恭 李憲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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