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告 胡雅貞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 法扶律師被告 陳德華
陳李麗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慧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附件所示事項及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08年4月15日以前提出書狀,各說明附件所示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