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在大陸地區之居民身分證、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卡、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結婚證書及來臺之流動人口登記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訴狀記載被告乙○住湖北省襄樊市○○路○○○號,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送達言詞辯論送達證書,經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退回送達證書,原告顯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大陸地區人民被告乙○之大陸住所,及提出被告於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結婚證書及來臺之流動人口登記資料,無法證明起訴狀所載之大陸地區之住、居所為真正,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惠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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