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簡字第2號
原   告  許丕國
被   告  陳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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