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9號聲請人 黃榮勝
林國彥 相對人 彭成燮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99年度苗簡字第359號判決確定在案,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聲請人墊付。│├──────────┼────────┼─────────────┤│補繳裁判費│3,850元│聲請人墊付。│├──────────┼────────┼─────────────┤│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8,300元│聲請人墊付。│├──────────┼────────┼─────────────┤│合計│14,25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備註:聲請人支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部分為1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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