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06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乙○○前就讀華梵大學時邀債務人 馬芝芬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6萬4,076元、6萬4,076元、5萬6,095元及5萬6,09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教育階段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攤還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內,按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計收違約金;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二款,如經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
㈡、詎料債務人乙○○自98年05月20日應還款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7萬6,308元,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於98年11月19日轉列催收款項,依就學貸款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得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馬芝芬雖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但經查於民國95年6月4日死亡,相關繼承人於民國95年6月16日辦妥拋棄繼承(高雄地院95年度繼字第1512號在案)。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406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0│至民國098年1│年息1.6%│││176308││4月20日起│0月08日止││││元│├──────┼──────┼───────┤││││自民國098年1│至民國098年1│年息1.55%│││││0月09日起│1月18日止│││││├──────┼──────┼───────┤││││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55%│││││1月19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6308││4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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