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06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88年3月22日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00,000元整,約定利率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7.49%,加5碼計目前為年利率8.74%,嗣後隨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自民國88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08年3月22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1個月,自第1期至第60期按期付息,自第61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另債務人甲○○於民國88年3月22日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80,000元整,約定利率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5.5%加1%計算目前為年利率6.5%,嗣後隨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自民國88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08年3月22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1,861,442元整,並自民國98年10月22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406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蕭│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06751│ 雪子 │月22日起││0七七│││1元│││││├──┼───┼─────┼──────┼──────┼───────┤│2│新臺幣│甲○○,蕭│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793931│雪子│月22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蕭│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6751│雪子│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蕭│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93931│雪子│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