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495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586號、108年度偵字第5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銘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俊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度甚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7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且審酌全部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其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又其上開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被告將來遭判處之刑度可預期非輕,且本案仍在審理期間,衡諸常情被告面臨遭判處重刑之壓力,極有可能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此畏於重刑執行之情,尚難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而防免,自可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
108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江永楨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鍾思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