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61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婷
被 告 周林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9條規定:「甲方及其
連帶保證人因不履行本約定條款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
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被告現在台東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依上開說明並為便利被告應訴,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