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55號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張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 叢若筠 向原告借款並積欠
債務,因被繼承人叢若筠已死亡,故被告應負清償之責。經
查:依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叢若筠間之個人貸款綜合契約
第16條規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原告與
被告之被繼承人叢若筠顯然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
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受其拘束,本件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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