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1號再審原告 蔡育司 再審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彭致誠
一、上列再審被告前對再審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99年5月25日99年度司促字第14078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查,支付命令係屬裁定之性質,再審原告係對於上開確定之支付命令即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徵再審之裁判費1,0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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