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53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9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34年4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2,32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9計算,約定分180期按月償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4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205,72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借款約定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85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835│建│││279│10000分之516││└──┴───┴────┴────┴───┴─┴──┴──┴────┴──────┴──┘┌──────────────────────────────────────────────────┐│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85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七││││││合│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台│位│││├──┼─┼──────┼────┼────┼─┼─┼─┼─┼─┼─┼─┼──┼─┼─┼─┼──┼──┤│001│18│台南市東區崇│台南市東│7層樓房│76││││││76│鋼筋│4.│1.│平│全部││││40│善東路73號7│區竹嵩厝│鋼筋混凝│.4││││││.4│混凝│83│26│方│││││7│樓│段2835地│土造│4││││││4│土造│││公│││││││號││││││││││││尺│││├──┴─┴──────┴────┴────┴─┴─┴─┴─┴─┴─┴─┴──┴─┴─┴─┴──┴──┤│含共同使用部分竹嵩厝段1839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16;竹嵩厝段1839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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