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九0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二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其所犯二罪均分別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