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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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98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士豪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8489號、106年度偵字第28813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6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士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及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伍場。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劉士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已為認罪陳述,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復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二、犯罪事實:劉士豪明知附表一、二所示之毒品,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均達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12日為警查獲前不詳時間,在臺北市○○區○○○路上某酒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一、二所示毒品而持有之,並藏放於其當時位在新北市○○區○○街○○號2樓D室租屋處內;另於為警查獲當日晚間5、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住處內,以將附表一編號1中之甲基安非他命撥取微量置於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9月12日21時35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106年聲搜字第1904號搜索票在上址租屋處內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毒品及物品,方循線查悉上情。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劉士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本院搜索票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劉士豪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初步鑑驗照片、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10張等在卷可查(見106年度偵字第28813號卷,下稱偵卷一,第15至73頁;重複之卷頁不予贅引)。而被告於106年9月13日1時36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囑託鑑定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且甲基安非他命之濃度反應遠高於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該公司106年9月25日被告檢體編號B0000000號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紙附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8489號卷,下稱偵卷二,第18至19頁、第47頁)。另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送鑑定後,均鑑驗出毒品成分且純質淨重共計達20公克以上一節,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106年11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1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一)、(二)、(三)、同院107年3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1月10日刑鑑字第1060094142號鑑定書、同局107年3月3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同局107年7月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同局107年7月10日刑鑑字第1070048182號鑑定書等存卷足憑(見偵卷一第141頁至163頁、第167至
169頁、第181至183頁;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26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3至66頁)。綜上,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準此,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四、按附表一、二所示毒品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是核被告劉士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罪、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上揭時地,同時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體及社會秩序之危害,竟仍持有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漠視法令禁制,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被告本案犯後坦認持有毒品犯行,參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另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本院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就被告所犯上開之罪,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為確保被告得以於本件中習得尊重法治觀念,並促使其日後重視法律規範秩序,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亦應課予被告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5場,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冀使被告能於法治教育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建立正確法紀觀念及防止再犯。如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上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六、沒收:㈠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本案持有毒品犯
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不再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毒品完全分離,而應與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均為本案持有之第三級
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不再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前開分別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毒品完全分離,而應與毒品併同沒收。
㈢又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
物,業經被告自承在案(見偵卷一第11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均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用罄,故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第二級毒品部分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工具):
┌──┬─────────────┬──────────┬────────┬────────┐│編號│物品│毒品成分/數量│原起訴書附表編號│相關卷頁│├──┼─────────────┼──────────┼────────┼────────┤│1│甲基安非他命5包(扣押物品│驗餘淨重共23.8388公│1│偵卷一第145頁、│││目錄表編號1至5)│克,純質淨重共23.842││第159頁││││8公克│││├──┼─────────────┼──────────┼────────┼────────┤│2│橘色ㄇ字樣梅片14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8│偵卷一第147頁、│││(餘12顆)│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第159頁、第163││││ 甲西泮 成分,驗餘淨重││頁││││12.0949公克。其中:││││││⑴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共計0.0212公克。││││││⑵硝甲西泮純質淨重共││││││計0.0777公克│││├──┼─────────────┼──────────┼────────┼────────┤│3│高塔造型粉紅色錠劑12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9│偵卷一第147頁、││││非他命及MDMA成分,驗││第161頁││││餘淨重3.0424公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共計0.0069公克│││├──┼─────────────┼──────────┼────────┼────────┤│4│虎頭圖案白色橢圓形錠劑1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0│偵卷一第151頁、││││非他命成分,檢驗已用││第161頁││││罄。│││├──┼─────────────┼──────────┼────────┼────────┤│5│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玻璃球││17││││吸食器2個││││└──┴─────────────┴──────────┴────────┴────────┘附表二(第三級毒品部分)┌──┬─────────────┬──────────┬────────┬────────┐│編號│物品│毒品成分/數量│原起訴書附表編號│相關卷頁│├──┼─────────────┼──────────┼────────┼────────┤│1│愷他命2包(扣押物品目錄表│驗餘淨重共1.6412公克│2│偵卷一第145頁、│││編號7至8)│,純質淨重共0.9026公││第181頁││││克│││├──┼─────────────┼──────────┼────────┼────────┤│2│米白色粉末1包(扣押物品目│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3│偵卷一第141頁,│││錄表編號10)│-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本院卷第63頁││││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成分,驗餘淨重││││││8.89公克,純質淨重7.││││││75公克│││├──┼─────────────┼──────────┼────────┼────────┤│3│橘色粉末1包(扣押物品目錄│含有第三級毒品:│4│偵卷一第141頁,│││表編號11)│⑴3,4-亞-亞甲基雙氧││本院卷第63頁││││苯基二甲胺丁酮(Di││││││butylone,bk-DMBDB││││││)││││││⑵硝甲西泮││││││⑶甲苯基乙基胺戊酮(││││││MEAPP)││││││⑷3,4-亞-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N-││││││Ethylpentylone)││││││驗餘淨重2.97公克。其││││││中:││││││⑴硝甲西泮純質淨重0.││││││09公克││││││⑵MEAPP純質淨重0.22││││││公克││││││⑶N-Ethylpentylone純││││││質淨重0.09公克││││││⑷bk-DMBDB微量(即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純質淨重,下同)│││├──┼─────────────┼──────────┼────────┼────────┤│4│米黃色粉末1包(扣押物品目│含有第三級毒品N-Ethy│5│偵卷一第141頁,│││錄表編號12)│lpentylone及硝甲西泮││本院卷第64頁││││成分,驗餘淨重18.31││││││公克。其中:││││││⑴N-Ethylpentylone純││││││質淨重0.36公克││││││⑵硝甲西泮微量│││├──┼─────────────┼──────────┼────────┼────────┤│5│米黃色粉末摻雜粉塊1包(扣│含有第三級毒品:│6│偵卷一第143頁,│││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⑴N-Ethylpentylone││本院卷第65頁││││⑵4-甲基甲基卡西酮(││││││4-MMC)││││││⑶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bk-MDMA)││││││驗餘淨重29.6841公克││││││。其中:││││││⑴N-Ethylpentylone││││││純質淨重1.79公克││││││⑵4-MMC純質淨重0.59││││││公克││││││⑶bk-MDMA微量│││├──┼─────────────┼──────────┼────────┼────────┤│6│白色粉末1包(扣押物品目錄│含有第三級毒品MEAPP│7│偵卷一第143頁,│││表編號14)│成分,驗餘淨重3.98公││本院卷第64頁││││克,純質淨重3.84公克│││├──┼─────────────┼──────────┼────────┼────────┤│8│橘色ㄇ字樣梅片14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8│偵卷一第147頁、│││(餘12顆)│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第159頁、第163││││甲西泮成分,驗餘淨重││頁││││12.0949公克。其中:││││││⑴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共計0.0212公克,││││││⑵硝甲西泮純質淨重共││││││計0.0777公克│││├──┼─────────────┼──────────┼────────┼────────┤│8│5/028字樣橘色錠劑78顆(紅│其中76顆含有第三級毒│11│偵卷一第153頁、│││色包裝)│品成分硝甲西泮成分,││第183頁│││(餘75顆)│驗餘淨重共15公克,推││││││估驗前硝甲西泮純質淨││││││重共0.45公克;另2顆││││││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芬││││││ 納西泮 成分。│││├──┼─────────────┼──────────┼────────┼────────┤│9│5/028字樣橘色錠劑5顆│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13│偵卷一第155頁、│││(餘2顆)│成分,驗餘淨重0.3693││第163頁││││公克,純質淨重0.0398││││││公克│││├──┼─────────────┼──────────┼────────┼────────┤│10│①金黃/黑色外包裝毒品咖啡│均含第三級毒品4-MMC│14│偵卷一第167至│││包22包│及5-甲氧基-N-甲基-N-││168頁│││②藍/黑色外包裝毒品咖啡包│異丙基色胺,驗餘淨重│││││16包│233.68公克,推估驗前││││││4-MMC總純質淨重約6.6││││││9公克│││├──┼─────────────┼──────────┼────────┼────────┤│11│銀白/金黃色外包裝毒品咖啡│含第三級毒品4-MMC成│15│偵卷一第168頁│││包3包│分,驗餘淨重33.1公克││││││,推估驗前4-MMC總純││││││質淨重約0.68公克│││├──┼─────────────┼──────────┼────────┼────────┤│12│粉紅/銀白/綠色外包裝毒品咖│含第三級毒品4-MMC成│16│偵卷一第168至│││啡包1包│分,驗餘淨重10.35公││169頁││││克,推估驗前4-MMC總││││││純質淨重約0.11公克│││├──┼─────────────┼──────────┼────────┼────────┤│13│F②/十字刻痕白色錠劑1顆│含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12│偵卷一第153頁││││成分,檢驗已用罄│││├──┼─────────────┼──────────┼────────┼────────┤│││總純質淨重:││││││23.680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