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欽 被告 林義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000元,應徵裁判費28,02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27,527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