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 林美雲
陳維仁 被告 石晨 壅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原告陳報因榕樹造成損害之金額或修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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