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20號聲請人 賀紫芸 相對人法品香頌烘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能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賀紫芸106年11月至12月薪資共計新台幣40,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爭議,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7年1月22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薪資共計新台幣(下同)40,000元,,惟屆期經聲請人請求而不履行,為此請求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依該次調解記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內容成立調解。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