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72號聲請人 陳加珊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君寶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0鄰○○00號之1)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君寶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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