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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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383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林玥辰 即 林維 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7383號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終止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利率(新臺幣)0016,840元112年4月15日清償日按年息16%計算同利息起算日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23,372元112年4月15日清償日按年息16%計算同利息起算日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35,328元112年4月15日清償日按年息16%計算同利息起算日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44,790元112年4月15日清償日按年息16%計算同利息起算日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5470元112年4月15日清償日按年息16%計算同利息起算日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62,214元112年4月15日清償日按年息16%計算同利息起算日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76,360元112年4月15日清償日按年息16%計算同利息起算日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8645元112年4月15日清償日按年息16%計算同利息起算日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092,505元112年4月15日清償日按年息16%計算同利息起算日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02,535元112年4月15日清償日按年息16%計算同利息起算日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1508元112年4月15日清償日按年息16%計算同利息起算日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22,928元112年4月15日清償日按年息16%計算同利息起算日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32,576元112年4月15日清償日按年息16%計算同利息起算日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41,885元112年4月15日清償日按年息16%計算同利息起算日按日加計萬分之五0154,049元112年5月15日清償日按年息16%計算同利息起算日按日加計萬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