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上訴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上訴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四七九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七十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八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徒引告訴人甲○○等人請求上訴狀稱:被告毫無悔意,未賠償被害人等損失,原審量刑顯然過輕等語,而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就過失致死罪部分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茂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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