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家庭暴力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九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右上訴人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卅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四七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法院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處上訴人即被告丁○○(下稱被告)拘役五十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其認事用法,經核尚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雖仍堅決否認有傷害犯行,辯以係遭告訴人乙○○,丙○○毆打,並無毆打告訴人云云,惟被告如何毆傷告訴人乙○○,已據原審審認明確,於原判決理由欄詳予說明,告訴人乙○○等於本院亦指訴不移,被告未提出有利之證據,空言否認犯罪,顯無可取,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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