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藥│有八││彰││彰│││同│同│││事│期月│5間│化│少6│化│少5││││││法│徒│至│地│2│地│1│43│││52│││刑││檢│偵│院│訴││上│上│││││8間│署││││││││├──┼──┼────┼──┼─────┼─┼───┼────┼─┼───┼────┤│搶│有八││彰││彰│││同│同││││期月││化│少│化│5│││││││徒│35│地│年1│地│訴9││││││奪│刑││檢│偵7│院│4││上│上││││││署││││││││├──┼──┼────┼──┼─────┼─┼───┼────┼─┼───┼────┤│竊│有一││彰│等│台│少││同│同││││期年│1│化│少29│中│連3││││││盜│徒│至│地│年40│高│上3│││││││刑││檢│偵、1│分│易││上│上│││││34│署│4│院│││││││││││5│││││││├──┼──┼────┼──┼─────┼─┼───┼────┼─┼───┼────┤│贓│有四││││││││││││期月││││││││││││徒│39│同│││││││右││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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