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法官劉連星
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轉毒│有八││台│0│臺│││臺│││5│讓品│期月││中│8│中│0││中│0││執6│第│徒││地│偵4│地│訴4│2│地│訴4│3│1│二│刑││檢│3│院│1││院│1││2│級│││署│2│││││││號├──┼──┼────┼──┼─────┼─┼───┼────┼─┼───┼────┤│竊│有五││台│8│臺│││台│││0││期月││中│3│中│上1││中│上1││執7││徒│7│地│偵8│高│6│46│高│6│46│5│盜│刑││檢│8│分│易5││分│易5││2││││署│1│院│││院│││號└──┴──┴────┴──┴─────┴─┴───┴────┴─┴───┴────┘
受刑人甲○○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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