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更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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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家上更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上更㈡字第4號上訴人 李嘉陽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 律師被上訴人 李嘉蘭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理由欄㈢⒈第7行「是 李蔚榮 所遺之如附表2編號所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折算後價值......為94萬元(3,760萬×1/40=94萬)」,應更正為「是李蔚榮所遺之如附表2編號所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折算後價值......為376萬元(3,760萬×1/10=376萬)」。
原判決之附表二編號1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二編號1所示。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麟倫
法官賴劍毅法官陳君鳳附表2:本院認定之李蔚榮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遺產名稱│金額或數量│分割方法││││││├──┼────┼─────────┼──────────────┤│1│臺北市大│新臺幣3,760,000元│李嘉蘭、李嘉陽各新臺幣1,880,│││ 安區懷生 ││000元│││段2小段│││││16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10│││││拍賣後折│││││算價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