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家上更(二)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上更㈡字第4號上訴人 李嘉陽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 律師被上訴人 李嘉蘭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
莊賀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提出系爭不動產屬於被繼承人 李施慧凉 之特有財產之相關證據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