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60號原告 林群浩 被告 江丕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許峻彬
法官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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