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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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雅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6,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