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號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16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
肆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9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蔡芬芳
法官 鄭光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
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