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1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5,189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