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571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第三相對人之正確姓名。(為何「」錦或何「壽」錦),並提出其戶謄資料到院。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