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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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9號原告 楊劍虹 被告佳欣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佳欣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佳欣達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