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15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534號
原   告 貫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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