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訴人 吳俊康
張瑞芳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2號與被上訴人 吳建禕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9,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