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43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已向發票人為掛失通知之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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