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1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軍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軍政犯 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三)直播錄影光碟、譯文、偵查報告各1份及陳軍政instagram帳號照片1張。」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陳軍政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本院依照刑法第57條的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因細故與告訴人產生嫌隙,竟不圖克制情緒,以上開方式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致告訴人之名譽受有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離婚等一切情況。本院認為本件判「被告罰金新臺幣5千元,而且如果執行檢察官同意易服勞役的話,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的規定,以1千元折算1日」,是比較適當的刑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167號

  被   告 陳軍政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軍政與 朱乘 葑為朋友關係, 朱乘葑 對外使用「 天峰 」之別稱。因陳軍政遭朱乘葑封鎖帳號產生嫌隙,陳軍政於民國110年4月25日上午2時13分許,開設instagram直播聊天室時見朱乘葑加入聊天室,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之人得隨時加入聊天室之共見共聞狀態下,以「幹妳娘天峰你進來衝三小!」等語辱罵朱乘葑,足以貶損朱乘葑之人格,為正在新竹縣竹東鎮住處連線上網之朱乘葑察覺,嗣後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朱乘葑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軍政偵查中供述。

(二)告訴人朱乘葑警詢中、偵查中指訴。

(三)直播錄影光碟及譯文1份。

二、核被告陳軍政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張凱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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