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15號
第1427號
原告 謝宜宸
被告 陳奕宏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楊進傑 (香港籍)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耀
法官呂子平
法官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德玉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