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32號
原告 徐士哲
被告 吳柏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32號
原告 徐士哲
被告 吳柏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