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32號

原告 徐士哲

被告 吳柏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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