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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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64號

原告 吳裕虎

被告 曹琤宜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指被告涉犯詐欺等之刑事案件,尚未起訴至本院繫屬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際,既無其所指被告涉犯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法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 

本案得於20日內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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