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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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64號
原告 吳裕虎
被告 曹琤宜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指被告涉犯詐欺等之刑事案件,尚未起訴至本院繫屬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際,既無其所指被告涉犯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法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
本案得於20日內上訴